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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21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

 

常德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
  (二)市本级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工程,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建设工程;
  (三)其他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市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评审
  第五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属于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可自行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在招标前报送财政部门评审。经评审的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由编制单位按规定签章后,加盖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公章,作为招标依据。
  招标人应将评审后的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超过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推迟开标时间。
  第十条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按前述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工程合同价款。
  第三章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已招标建设工程按照法律规定不需另行招标的追加工程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结算下浮。下浮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不同时期各行业建设工程定额水平测算后报市政府审批。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有关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有关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有关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现行计价办法规定的原则划分责任,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变更与计价
  第十六条 发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组织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确需变更时,应事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变更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生的变更,提高工程造价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在工程结(决)算审查时应予剔除。
  第十九条 变更工程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比例下浮,由发包人报送财政部门评审后执行。
  第五章建设工程计价签证管理
  第二十条 计价签证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签署计价签证单时,必须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要素完整。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签证单应按工程施工顺序进行数字编号;
  (二)工程名称必须与合同的工程名称相一致;
  (三)签证产生的时间、原因、依据、具体工程部位、施工方法、具体尺寸、材料品质、数量及计量单位等;
  (四)签证人员签署的意见、签字和日期,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价签证,在工程结算时应予剔除:
  (一)签证依据无效的;
  (二)不具备合同确认资格的签证人员签字的;
  (三)签证人员签字不齐全的;
  (四)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
  (五)没有签证日期或模糊不清的;
  (六)超过签证时效而补充签证的;
  (七)签证内容重复的;
  (八)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或安全标准的;
  (九)虚假签证的。
  第六章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应由本单位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核实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评审。其中,须报送有关部门初审的项目,初审完成后再报送财政部门评审。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评审,发出《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发出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发包人应当于竣工结算审核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4日内仍未提供或书面答复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交通、水利、人防等行业部门对本系统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实施初审,财政部门实施评审,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高估冒算,报审工程造价经财政投资评审审减率超过15%及以上的,同比例扣减建设单位管理费,结算项目同时责令承包人全额承担结算审核所发生的费用;报审工程造价经财政投资评审审减率超过20%及以上的,同比例扣减造价咨询费。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开工或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