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团队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20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


常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建设项目的计价规则,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及其相关事项进行评价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实施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并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由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八条 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年度计划,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负责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六)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
  (二)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有关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年度计划;
  (三)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
  (四)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积极介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设计审查、技术交底等工作,对重大、重点项目原则上实行现场跟踪。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投资变更,涉及预算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请发改、住建、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书面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二)财政部门对报审项目的立项依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送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安排评审工作,制定评审方案;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评审初步结论,发出《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
  (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组织对账,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七)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八)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九)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批复的立项文件中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法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的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其中工程造价的结算审核时限为: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4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6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的项目,90个工作日。
  工程造价的预(概)算审核时限为结算审核时限的60%
  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认定为不真实、不准确的,责令重新评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竣工决(结)算项目,由同级审计部门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